绿化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有什么? 本标准的分项、单位工程质量,均分“优良”、“合格”和“整改 合格”三个等级。
优良所含分项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50%及其以上为优良。 项目工程质量等级标准合格所含分部工程全部合格。质量保证资料应符合规定。观感质量的评分得分率达到70%及其以上。优良所含各分部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优良。质保资料应符合规定,观感得分率达到85%以上。
执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养护标准 树木无枯枝、枯叶,树形优美,长势良好。清除杂草,纯净率达95%以上。清除石块、残枝败叶等杂物,保洁率达98%以上。草地边缘修剪整齐,保持完整,完整率达98%以上。浇水施肥适时适量,草地生长良好,不缺肥短水。
1、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 95 %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适时进行补栽。珍贵树种、孤植树和行道树成活率应达到98 %。 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各种花卉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应达到 95 %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及时进行补栽。
2、其中绿化工程绿化完工验收合格、经一年养护且养护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绿化土壤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园林绿化规划审批部门、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3、绿化工程: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种植工程。(2)种植土:理化性状良好,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3)客土:将栽植地点或种植穴中不适合种植的土壤更换成适合种植的土壤,或掺入某种栽培基质改善理化性质。(4)种植土层厚度: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土壤深度。
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实际情况,以下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需遵循此办法进行评审:市政府重点投资的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程;城市主干道和景观道路的绿化配套工程;对城市生态和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专项绿化工程。市园林绿化部门需建立专家库,负责组织并进行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的核算以及绿化补偿费的收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施工之前:在施工之前要规划好要绿化的面积,所要选择的植物种子或者是植被对象,对土壤、水源、气候等因素进行观测和分析。(选择生存率高的、对环境适应能力强的植被,选择结构疏松、肥力强、理化性能好的土壤。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是一个需要严谨细致的过程,必须按照规范进行。首先,施工前需要进行现场勘查、设计和方案制定,以明确工程的所有要求和细节。其次,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性。最后,在施工结束时,需要进行验收,以确保工程达到规范要求。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如下:施工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园林绿化工程进行施工和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施工单位及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资质。施工单位应建立技术、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依据《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3]285号)要求进行验收。
城市绿化植树工程施工规范的第六章主要涉及工程验收及技术档案的管理。首先,工程验收分为两个阶段:1施工中间环节的验收和竣工验收。所有验收过程都需按照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工程质量。中间验收按工程进度进行,并需详细记录验收情况。
执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养护标准 树木无枯枝、枯叶,树形优美,长势良好。清除杂草,纯净率达95%以上。清除石块、残枝败叶等杂物,保洁率达98%以上。草地边缘修剪整齐,保持完整,完整率达98%以上。浇水施肥适时适量,草地生长良好,不缺肥短水。
1、初评小组向学会评审委员会提出初评报告。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奖”的终评工作由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组织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委员会由行业专家和学会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2、“优秀园林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两份。申报表需使用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统一印制的表式,复印有效,申报表单独装订。
3、获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奖”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由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授予“优秀园林工程奖”奖牌及荣誉证书,获奖信息同时在“浙江建设信息港”、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网站和《浙江园林》上发布。
4、在评选年的近三年,凡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会员单位、各设区市(含义乌市,下同)风景园林学(协)会会员单位所承建施工的工程项目,绿化面积在4000平方米(含)以上、工程造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均可申报参评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