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总体规划;(一)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一般包括三个层次:纲要阶段、总规阶段和详细规划阶段。纲要阶段主要是对城市发展的战略部署提出原则性意见;总规阶段则是对城市的性质、规模、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和确定;详细规划阶段则根据需要、任务、目标和深度要求,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种类型。
3、我国城市规划编制的完整过程由两个阶段、六个层次组成,即总体规划阶段和详细规划阶段;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区域规划)、详细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4、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的规划组成。 城镇体系规划——全国、省(自治区)、跨行政区域、市域、县域五个类型。 城市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详细规划——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
5、我国城市规划编制的完整过程由六个层次组成,包括:总体规划阶段和详细规划阶段、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区域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规划部门。城市设计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设计机构(技术部门)负责编制技术方案。编制过程的作内容又可分为“调查分析与预测”、“设计目标的形成”、“概念设计与评价”、“编制实施殳计”四个次阶段。这一阶段的核心问题是“编制的依据和目标为何”。
2、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是法定的。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是法定的。概规是非正式的,只是在正式规划前表达一种规划设计的大致意向,不是法定的。
3、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市政府需依据总体规划与相关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部门依据批准的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编制,而修建性详细规划则由相关单位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指导下,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完成。
4、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政府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是政府组织编制,也可以由大块用地的权属单位单位编制,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这两个规划都没有重新编制周期的规定,如果因为经济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或者重大的建设情况变化,需要调整规划,按照编制规划的程序修编或调整。
5、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报市政府审批。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前者由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后者在某些情况下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需经市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则由规划部门负责。
1、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1)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 治区、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 规划。(2)确定城市性质和城市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 区范围。
2、我国现行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包括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又可以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3、城市规划编制是我国城市规划中的一个过程。我国城市规划编制的完整过程由六个层次组成,包括:总体规划阶段和详细规划阶段、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区域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3、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统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规划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