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 (1)组合式整体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各类建筑设计标准、规范和有关防火、防水、节能、隔音、抗震、安全的标准、规范的要求。预防,并符合适用性、经济性和美观性的设计原则。同时满足建筑产业化和绿色建筑的要求。
城市规划设计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综合性设计工作,涉及到城市交通、城市绿化、市政给排水等多个工程项目,这些工程项目的都会直接影响到建筑设计。
城市设计的具体定义在建筑界通常是指以城市作为研究对象的设计工作,介于城市规划、景观建筑与建筑设计之间的一种设计。
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关联性 建筑设计的具体体现比较直观就是美观程度,安全程度,耐用程度,方便程度等等。单纯从概念上理解,现代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虽然两者在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两者却实实在在的存在着一些关联性。
建筑学的毕业生具备建筑设计、城市设计、室内设计、市政设计等方面的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在设计部门从事各项设计工作,在房地产部门从事建筑策划与管理工作,并具有多种职业适应能力的通用型、复合型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城市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定义 (一)城市规划设计 城市规划设计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对城市空间的分析与设计。
1、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安全、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
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城市规划工作是市、县(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行政职能。
哈尔滨市的城乡规划条例中,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对规划实施的监督与管理措施。首先,市政府和县级政府每年需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报告城乡规划的执行状况,遇到重要事项应立即汇报(第五十七条)。市政府对本级政府下属的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下级政府执行规划的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第五十八条)。
哈尔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在条例的第二章中详细规定了规划的制定与修改过程。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实施准则。首先,建设和发展优先考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城乡规划部门不允许在基础设施不足且无解决措施的区域批准新项目。新建、改建等项目需同步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需在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移交。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对相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约束。